一、现役军人处犯法律
1、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2、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3、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4、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5、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6、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7、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8、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9、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4年8月1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4年8月1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4年8月1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退伍军人保障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退伍军人保障法有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等作了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建立了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发放退役军人证、实行退役军人安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创新制度。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四、现役军人违法怎么办
现役军人犯罪同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现役军人犯罪的处理办法是军人在地方作案的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军队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内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处理,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可见,军人犯罪的主要调查机关是军队保卫部门。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第二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队营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军内人员,是指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根据上述规定 军人犯罪案件属军队管辖原则。但是,对军人犯罪的侦查工作,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军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按规定军人是普通警察应该是无权拘留的,犯法了可以抓捕 但是要移交给部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