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官判案没人监督嘛?

2023-08-02 65 0 举报/投诉

一、一审法官判案没人监督嘛?

法律上不可以,司法独立。只有检察院有监督权。

法院是审判机关,遵循的是审判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中立的基本原则,所以:每一级法院在自己的级别管辖范围内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或是其他同级法院的干涉和领导,每位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也相对独立,不受其他法官的干涉。

一审法官判案是有监督人的。

出庭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就是监督人,还有人民陪审员,都是审判监督人。假如人民检察官在庭审过程当中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是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当庭提出监督意见。事后还有可能形成文字性的监督文件。

有,法庭设有审判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负责监督法官判案的,并且全过程参与了解案情,所有案件是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

人民法院只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维护我国法制的尊严;人民检察院只有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才能对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维护法制的尊严,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因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有权力独立行使审盼权和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这样是为了避免不法份子钻法律的空子。

司法独立是原则性要求。

所谓司法独立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单独行使审判的权力。

只有实现了司法独立才能更好的行使审判权,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平合理,让人信服!

如果司法活动受牵制太多,必然会使起公正公平受到怀疑。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法官是有极大的独立身份的。

但在我们国家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相关法律,使法院拥有更强的独立权

职权的分离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他们之间的工作相互监督、相互执行,具有紧密的联系。

司法独立是原则性要求

三、审判监督权和检查监督权区别和联糸

1,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2,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设定一种权力是为了限制其他权力,但限制其他权力应有针对性,监督权也存在分工问题,不能包罗万象,如果民事检察监督权对所有其他权力都进行监督,则这种权力就成了全社会的“总管”了,也不现实。另外它是检察权的子权力,以此类推,检察权的监督范围就无法再大了。从设立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目的上看,就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第二,虽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联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后者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其次,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前者是代表当事人自己的利益(翻译、鉴定人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只是代表国家利益。

再次,二者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争,后者是居于中间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进行裁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正是对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则由人民法院限制或裁处。这样,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我国法制建设更科学和更合理。同时也会更提高效率,减少诉累。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审查必不可少,但目的是据以判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并非针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四、如何理解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立法机、执法、司法都是分别由不同得机关行使,那么这些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有哪些不一样的的特征呢?今天我们来谈谈关于立法、执法、司法相关的知识点。

一、立法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

骤和方式。在整个立法活动中,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目前在我国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立

法程序,是整个立法程序体系的重点所在。它具体分为:

1.提出法案

2.审议法案

3.表决和通过法案

4.公布法律

二、执法

执法,通常是法的执行的简称。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

程序,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

最经常的活动,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与立法、司法相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

主动地采取行动,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2.广泛性。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

广泛性。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

性等特征。

4.单方性。行政执法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依照自己单方意志作出决定的行为,不需

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认可。

5.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

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

三、司法

司法,又称为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

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在我国,

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

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与立法、执法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中立性。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要求法院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当事人

和控辩双方,力求不受立场限制地做出准确判断。

2.权威性。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

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

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以上就是关于立法、执法、司法相关的知识点,掌握好相关内容,才能在考试中得心应手。

立法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 骤和方式。在整个...

2.

执法 执法,通常是法的执行的简称。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 程序,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在...

3.

司法 司法,又称为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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