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水电的规定
法律分析: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二、居民用水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居民生活用水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省会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三、关于电的法律法规
安全用电制度
1.要树立安全、节约的用电思想。
2.严禁生活上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3.电源、电闸下方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
4.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用电。更换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过额定电流,注意人身安全。
5.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7.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8.注意防止电器设备受潮。
9.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0.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和人体分离后,在实施抢救。
找个电工,专业一点,就可以懂了。
四、订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必须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五、燃气安全法律法规
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公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