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物权法的案例!!
汽车的所有权属于丙 因为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乙.因为自行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就本案而言自行车已经在乙的手里而丙却在后丙可以要求甲返还购买其自行车的价钱,所以理应归乙所有.
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求助
(1)乙、丙的抵押权都成立;因为这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合同相对双方,在他们正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下,以汽车抵押为标的,订立的书面合同,已经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2)若成立,丙优先。因为在抵押合同中,一般动产的以物品交付为生效要件,汽车作为特别的动产,物权要求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两个抵押合同中,双方都进行登记,所以以登记在先为优先。
(3)不能,因为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所有权转移做预先约定的条款称为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