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人继承国内房产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华侨或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华侨或外国人,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
二、申请人持上述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遗嘱公证书等相关文件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公证书;
三、申请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的《房屋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继承事项。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该委托书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四、华侨或外国人因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发生纠纷时,可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华侨或外国人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适用房产所在地的法律,即适用我国的法律。
二、外籍人士能否担任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总经理
案例:两个大陆籍人士合伙成立有限公司,想由两个股东中的一个与两个外籍人士(不是股东)组成董事会,由另一个股东担任监事,这样做可不可以?非中国籍人士能否担任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点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从一定意义上讲,董事会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和董事是董事会机构的成员。一般来讲,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总经理是直接管理公司的人,其权力来自董事会的授权;一般来讲,总经理是公司的雇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置总经理这一组织机构。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并无限制,因此不必一定要从股东中产生。理论上只要办妥外国人就业手续,就可以担任公司有关职务。
三、外籍人员在珠海偷窃应判多少年
如果你有钱赔给别人 顶多也是1年6个月年 找下关系可以判缓,应该我国人民法院 对盗窃罪,惩罚的不是重, 再说珠海也是个发达城市,我见过的发达城市 一般对盗窃判的比较轻, 但是主要还是看你的情节。
如还需要问 请补充
四、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哪些?
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
这里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还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般来说,对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两种办法:
(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由于其帐目清楚,列支的人员收入情况一目了然,可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采取核实征收即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实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帐簿不实,对在该机构、场所中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在该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并就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
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日数;境外工作期间是指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
在核实个人所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其在境外任职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不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工作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三)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税收(1994)148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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