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情形,有哪些?

2023-08-02 91 0 举报/投诉

法官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情形,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法院的法官是一个特别伟大的工作岗位,所以很多人都对法官特别的尊敬,的确作为法官是有很高的门槛的。那么法官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情形都有哪一些呢?

 

一、《法官法》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的法律第40六条的相关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应该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就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或者是徇私舞弊以及隐瞒或者是伪造材料或者是相关证据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的,因为重大的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且造成了非常严重后果的,利用自己的职权为别人谋取私利的。接受了当事人的利益输送,或者是违反了有关规定去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违反有关的规定参加一些营利性活动的,法官都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二、《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在之前法官是参照公务员来进行管理的。现在司法已经进行了改革,法官的相关事项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相关的建议来进行的。法官职业必须要保证司法公正,所以法官在任职方面比普通公务员受到的限制。更多为了彻底的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不能参加营利性的活动。被开除公职的法官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是辩护人,法官任职必须要回避亲人或者是相关亲属。

 

三、结语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任职年龄条件为年满18周岁,但是法官的最低年龄条件并不等于担任法官的实际年龄,法官必须要有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

出现贪污的情况,或者是在工作的时候出现了毁灭证据泄露国家机密,违反了相关法律,出现重大故事,延迟办理案件,利用职权为别人谋取私利,都是违反的。

散布对国家不利的言论,参加某些非法组织,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的命令,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欺骗群众,欺骗领导,贪污腐败受贿,违反国家纪律,这些情形都属于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比如说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出现了收受贿赂的情况,或者是有徇私枉法的行为,或者是发表了不当的言论,还有就是生活作风不良等一些行为,或者是出现违法乱纪的事情。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工作统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按下列规定具体办理申领手续:

(一)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本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第十二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国务院部委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将执法证件和持证人员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备案应报计算机软盘。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超越权限和区域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领证件机关应公开声明作废,并按申领程序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机关,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发证机关。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收回,逐级上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销毁,并按规定换发新证件。第十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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