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转让协议的法律问题
1.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动产的所有权保留, 该设备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乙方全部付清余款后,该设备的所有权才归甲方所有。因此合同签订3个月,此事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方所有。
2.由于此时设备所有权为甲方,那么在转让该设备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为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那么此时该设备的所有权转移是无效,除非事后有甲方的书面同意。
3.丙方在缺少书面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设备的占有只是属于债权占有人,甲方有权将设备追回,因为债权不能对抗物权。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款,因为甲乙双方合同的相对性,而且无甲方的书面同意。
5.乙方可以根据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无效,要求丙方归还设备,或者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让甲方索要设备。
谁能帮我解决下这个法律问题?(急用)
(1)四方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合法。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试分析丁行为的性质,并分析甲、乙、丙三方是否应当接受?如接受,是否要对原协议作调整?
成立公司之前,丁退出,对甲乙丙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丙可以接受。但是,三方应当补足丁公司退出产生的资金缺口,即注册资本补足,三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对丙的要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丙公司可以通过转让途径退出。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