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保护环境中起什么作用?

2023-08-02 55 0 举报/投诉

一、法律在保护环境中起什么作用?

模范带头作用,主动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作用,看到环保违法行为,主动监督、制止、举报。如果每个公民都有环保意识,我们的环境就会变好!

二、我国有哪些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此外在《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也有对环境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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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立法主要是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此外在《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也有对环境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不能乱扔是其一

三、环境保护的法律支持

1979年中国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973年中国的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诞生。截至1998年底,中国历年来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0项,污染物排放标准8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30项,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9项,环境基础标准12项,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即环境行业标准)34项。与此同时,到1998年,中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9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结和参加了国际环境公约37项,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为项目的决策、项目的选址、产品方向、建设计划和规模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四、目前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的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人们树立环保意识,保护和改革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保护法已显得力不从心,实践证明,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境工作的需求,修改环境保护法已刻不容缓,作为一名基层的环保工作者,通过自己的亲身工作体会,就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修改建议做些初步探讨。

1、环境保护法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急待重新定位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生矛盾时,环境保护就会让位于经济建设,必须形成“发展优先”的政策格局。在一定的程度上走了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导致了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而目前,可持续发展和追求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所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大多数国家选择环境优先的战略,党中央、国务院也将可持续发展明确为基本战略,这就使得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的重新定位已势在必行。

1.2 环保职责定位不到位,缺乏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法将环保职责定位在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上,而没有定位在各级政府身上,这就减轻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削弱了环境执法力度,也为政府的随意决策留下了隐患。导致有些政府领导干部不能从战略高度去认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性,错误的认为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事,与已无关。虽说在环境保护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由于缺乏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嘴上说环保如何的重要,却在实际工作中将环境保护置之度外,甚至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以致地方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环保职责定位的不到位以及环保问责任制度的缺乏使得政府环保责任成为一纸空文。

1.3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又规定国家其他13个行政主管部门依然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据此,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执法责任分散,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相互推诿。同时,针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到底行使哪些职权,而其他部门又行使哪些职权,环境部门的统管地位体现在哪些方面,其他部门不履行职责环保部门怎样处置等等,环境保护法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再加上环保部门的行政级别同其他部门是平行关系,甚至低于某些职能部门,致使环保部门不能也无法监督这些部门,所谓的统一监管在实践中也成为一句空话。

1.4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导致监管难以到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总希望环保部门能立竿见影,立即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保护法却没有赋予环保违法行为,必须按法律程序一步步走,而不能当场强制制止。由于缺少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取缔等行政强制手段,使得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环保部门“无为”、“无位”现象十分严重。既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意,也严重损伤了环境保护法的尊严。

2.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

2.1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

在可持发展的基本战略背景下,在当前全国环境保护法工作严峻形势下,必须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重新定位,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最终目的。

2.2在职责定位上,确定政府为环境第一责任人,并建立环保问责制

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政府,每个公民、企业、社会团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党政一把手是本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将环保绩效作为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绩来考核,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对不履行环境责任造成环境违法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坚决追究责任。

2.3理顺环境执法体制,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

针对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乱的现状,环境保护法必须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理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整合环保行政资源,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职能部门。

2.4赋予环保部门真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强制制度

目前,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的权限是检查权、罚款权、建议权,这个权限范围已远远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制度,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率。要赋予环保部门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如查封、扣押、没收、停产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从而保证执法人员能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使环保执法真正硬起来,这样才能做到即使人民群众满意,又维护了环境保护法的尊严。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造福子孙后代的需要,更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需要,相信,随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一定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迈向一个新的历史台阶。

一是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与《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法律在能源污染控制方面的衔接机制;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通过设立一条原则性规定来规范区域联防联治,但从整体来看,仍然侧重于点源控制,没有把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上升到保证大气环境安全的高度,以致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没有建立能源总量控制制度,更没有设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专门章节甚至条文;侧重于对传统大气污染物的防控,对臭氧排放控制的规定不足,对导致酸雨污染的氮氧化物以及对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排放控制规定还处于初级阶段。

二是缺乏现行环境法律的明确规范和指引,以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方向性和系统性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缺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支持和指引,区域联防联控难以作出系统性的体制和制度安排。

第一,环境法发展较慢,在环境立法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类似于前苏联的环境法。

第二,环境法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

第三,环境法规的效力等级或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四,环境资源法规比较零星分散,内容比较原则、粗糙,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很少正规化、程序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环境立法和执法还没有以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环境保护思想作指导。

【补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存的问题:

第一,环境法发展较慢,在环境立法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类似于前苏联的环境法。

第二,环境法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

第三,环境法规的效力等级或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四,环境资源法规比较零星分散,内容比较原则、粗糙,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很少正规化、程序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环境立法和执法还没有以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环境保护思想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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