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2023-08-02 35 0 举报/投诉

一、私自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你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且须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话,其他的股东可以请求裁定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已经通知了其他股东,但是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三十日之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此时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为二十天,超过期限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主张期限内,并在在同等的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如果将要转让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话,其余股东也可以请求裁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如果其余股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日未作答复,并且二十日之内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购买该股份的条件低于第三人开出的价格,此时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违法股权转让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股权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向受让方披露目标公司的对外负债、担保和诉讼纠纷情况以及其它一切足以影响腾飞交易的信息,但实践中,有的股权转让方出于单方利益的考虑却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这往往给股权受让方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股权受让可以以股权转让方违约或者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实践操作中,受让方通常要求转让方在合同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所以通常股份收购合同篇幅比较长,结构与内容复杂,股份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因此,当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股权转让承当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众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创造的利益,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受让方可以在转让价款中扣除未披露和财产价值贬损所引起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值的数额。如受让方已支付转让价款,出让方必须即时返还等值金额.支付违约金、返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可以约定为12个月或更长的空间,扣减转让价款的有效期间可以迅速约定为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日之后的12个月或更长的期间。期间越长,越有利于保护受让方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大类。所谓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指违反对他人负有的某种作为义务,以未实施或者未正确实施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至他人损害,它与作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和《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方有向受让方作出积极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如果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与交易有关的目标公司信息,那么受让方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未真实披露与交易有关信息所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值得指出的是,股权受让人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转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风险

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在于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册前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外,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也是股权收购的风险所在。

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主要查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产的价值,机器设备要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的机械设备,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权都不归公司所有。

三、债权债务风险

相关的收购风险表现为: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其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应该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可能有的债权债务做出书面承诺,同时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划清双方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四、行政司法风险

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果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目标公司产生影响;与此相关联,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有无质押;此外,目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行政风险主要从法院、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咨询。

五、转让的程序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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