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于欢案卖肆”即“辱母案”的二审结果宣判了,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并且法院认定于欢刺死1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其实,当“于欢案”发生时,社会上一片舆情,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这件“辱母案”并站在了于欢这边,我也不例外。这叫案件所折射出的东西实在太多了。例如:一审中,一切按照冰冷的法律条文来处理,于欢杀人了,不管啥理由,就按法律条文规定的杀人最判罚。但是究其案件的发生的特殊性,我觉得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空间,要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的雹卜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想必于欢也是这样想的,于是他提出上诉。
随着今天二审的宣判,我觉得在于欢这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它阐述了尽管法律是冰冷的,但它的精神是有温度的,显示出了法律调节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的冲突,并折射出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景、正视法治中的伦理。这也反映出了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要正视人心经验,正视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的发展趋势。
于欢案二审的宣判,我觉得不仅是于欢在法律与伦理的争诉中取得了胜利,也是法律与人情伦理下的调和结果。如果不是中肆轿这样,只是按照一审的结果,那法律就真的真的太过于冰冷了,不问事出缘由,一切按死板的法律条文来宣判,这与封建社会时候的所谓王法,又有何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