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可以这样看:消费者去电影院看电影,其实就是和电影院签订并履行了一个合同,不允许自带饮料进入电影院属于已经列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好像以前有个案例就是不许自带饮料的说明在大厅的告示和影院电影票上都有注明),这样看来,影院作为订约方完全有权在合同内写入这一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外,若还认定是格式条款,则限制更多(具体见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两条还是三条规定,具体条文数不记得),所以,如果你不同意影院的相关规定,可以单独交涉修改条款或不与之签订合同(你不去看电影就成了),或则真如以前那则案例讲的,去依据格式条款相关规范起诉他。简单说来,影院做如许规定作为其合同的一个条款,完全可以,没有违背公序良俗(这个词很魂淡,什么都是什么都不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