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吗?请问书面审理是什么?对原告有什么不利呢?

2023-08-02 101 0 举报/投诉

一、一审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吗?请问书面审理是什么?对原告有什么不利呢?

不可以的,行政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不服,才可以上诉;受理上诉的案件无论事实清楚不清楚,都已经是二审审理,一审法院已经无权再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这已经是二审法院的职权了。

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书面审理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节省原告的诉讼经费和精力,不利方面是原告的理由得不到进一步的说明,众所周知在行政案件方面作为公民总是弱势的一方,这方面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需要向国际靠拢或称为接轨。

二、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必须改判么

一、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必须改判吗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被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改判的可能非常大,再次原样判决二审会依法纠正的。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实体判决不一定有错误,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竖渣氏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条件具体如下: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余散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梁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三、法律对事实无法分清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附: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的考虑,以维护审级制度为目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上诉案件进行实体改判的一种程序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有下述两种: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衡灶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有下列几种: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在理解“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第二审法院可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例如,第一审法院的法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可以说是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但如果第二审法院确信该庭审笔录为真实的,则不必发回重审。

2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第一审判决即使有重大瑕疵,如果事人双方愿意由第二审法院审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咐友择,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而不发回重审。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下三种案件也应当有条件地裁定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参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扶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另外,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辩知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还是一审判决,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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