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即法律法规上所评定的夫妻一同生活期内所拥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 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遭受伤害得到的医疗费用、伤残人生活补助金等花费;
3、遗书或赠与协议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型的生活用具;
5、别的应该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9条、婚姻法18条所称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换为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承诺的以外。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的婚前本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夫妻双方另有承诺的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