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伟:当代书法评价标准散议

2019-06-19 883 0 举报/投诉

 
当代书法评价标准散议

崔伟
 
 
    当前的书法教育蓬勃发展,展事彼伏此起,书法出版、书法市场非常活跃。这都显示出一书法日趋繁荣。然如何评价书法艺术水平的优劣高下则莫衷一是,价值判断的随意性很大。评价标谁的暖昧特征不利干书法的发展。

    一、当代书法品评的问题及成因

      1.现状

    以全国性书法大展为例。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已有多届书法展举办,应该说,每届书法展的评审结果都体现了相应的评价标准。然从评审结果来推断其评价标准,则会得出各届书法展评价标准间的巨大差异。曾被媒体所称的“广西现象”、“民间书法”、“明清调”、“流行书风”,以至今天的模仿“二王、书谱”一系的书风,均是典型的对评审结果的高度概括。书法界常将此评审结果视为导向,不断变幻的导向或可反映出审美主体的与时俱进,或可反映出评审主体的沉浮与替换。不断变幻的导向也使得书坛产生了跟风现象。跟风一方面体现了书法展览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广大书法从业人员及其爱好者对此导向的认同。无论能否跟得上“风”,跟风者都有疲惫、迷茫之感。
    从拍卖收藏市场来看,漫天标价、鱼龙混杂的现象更为突出。不过,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即书法作品进入市场作为一种商品,它的价格与它的价值不是一个概念,它的价格与水平的优劣高下也不一定成正比。这种现象或不足识者一笑,而对一般的书法爱好者则易产生误导。
    另外,公众往往将书法作者的身份与书法作品的优劣高下作等量观,并浅率地把书法评价的标准等同于书法作者的身份,这也是典型的对书法评价标准的误解。()书法作品的优劣高下在干书法作品本身,不见得书协主席的书法水平就一定高于书协理事,书协理事的书法水平就一定高干书协会员;也不见得书法博导的书法水平就一定高于书法博士,书法博士的书法水平就一定高干书法硕士,书法硕士的书法水平就一定高于书法学士。古代早有“以人论书”之说,我们不反对把书法作品的评价与书法作者联系起来,但不能因此而忽略对书法作品本身的判断。

      2.析因

    当下书法评价标准的暖昧性及其混乱状态,既有书法艺术本体自身的原因,也有书法评价主体的多种因素。
    首先,书法艺术是最“抽象”的艺术,它既可以“达其性情,形其哀乐”(孙过庭《书谱》),也可以“囊括万殊,裁成一相”(张怀灌《书议》)。它既表现为共体而微的点画、线条、笔墨,也表现为或浑穆高古、或清雅妍丽的意象。意象在本质上是抽象的、直觉的、非理性的;它往往模糊、破碎,很难用语言进行清晰表达。书法艺术的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其自身的评价标淮不可能像物理上的标准那样精确,它多表现为一种概括性的描述。如窦蒙《(述书赋》语例字格》:“能:千种风流曰能。妙:百般滋味曰妙。古:除去常情日古。逸:踪任无方曰逸......”如朱长文《续书断》:“杰立特出,可谓之神;运用精美,可谓之妙。离俗不谬,可谓之能。”又如包世臣《艺舟双揖》:“平和简净,遒丽天成,曰神品。酝酿无迹,横直相安,曰妙品。逐迹穷源,思力交至,曰能品。楚调自歌,不谬风雅,日逸品。
    再者,对书法艺术的评价过程,与一般概念上的高下立判的评价过程大相径庭,它其实是一个审美、思维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有形象思维参与,也有抽象思维参与。由于形象思维常常伴随着强烈的感情因素,受人们世界观的指导和支配,并受其艺术修养水平与创作经验的影响,因而不同的审美主体往往得出不同的理解与判断,评价结果自然因人而异。
    一方面,对评价标准的理解与执行方式因人而异。这里有个人好恶的原因,有个人水平的原因,也有个人良知的原因。
    同样是王献之,唐太宗评其曰:“虽有父风,殊非新巧。观其字势疏瘦,如隆冬之枯树;览其笔踪拘束,若严家之饿隶。”(唐太宗《王羲之传论》)张怀灌则评其日:“情驰神纵,超逸优游。临事制宜,从意适便。有若风行雨散,润色开花,笔法体势之中,最为风流者也。” (张怀瓘《书断》)唐太宗与张怀瓘对于王献之的评价得出了近乎相反的评价,或因唐太宗对王羲之的过于偏好,从而“其余区区之类,何足论哉”(唐太宗《王羲之传论》)。
    徐渭在《题自书一枝堂帖》写道:“高书不人俗眼,人俗眼者必非高书。然此言亦可与知者道,难与俗人言也。”事实确实如此,有时囿于欣赏水平,人们未必能接受优秀作品,而水平一般的作品却为大众青睐。
    对审美评价的多样性或许可为大家所理解,但不能为人接受的是部分人别有用心,利用书法的抽象性作为托辞,肆意曲解书法评价标准。其实这类现象在评价过程中已替换了评价标淮,它本应属于是否正确执行标准的问题,但它常会令人们误认为是书法评价标准的混乱,进而对关于书法艺术的评价失去信心。前段时期,有位写字水平仅称得上“票友”的某行业的领导在京举办草书展,竟有许多“权威”撰文为他吹捧,原本赞美张旭、怀素的话语,却毫不吝裔地加于共身。此等现象实在令人愤慨、作呕。
    另一方面,同一评价主体在对评价标准的理解与执行过程中往往因时而异。如欧阳修在《试笔》中所言:“余始得李邕书,不甚好之。然疑邕以书名,自必有深趣。及看之久,遂谓他书少及者。得之最晚,好之尤笃;譬犹结交,其始也难,则合也必久。’欧阳修对李ft书法从“不甚好之”到“好之尤笃”,正说明其因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审美能力的不断提高,加深了对李书的理解,改变了对李书的评价。

二、无间碑帖,兼容意法—树立新时期的书法评价标准虽然书法评价标准难以量化,但大致的标准还是有的。合理的标准不仅可作为评价作品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它有一定的导向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评价标准等同于风向标,若无正确的导向,便无正确的标准可言。因而,若能在导向上形成共识,也就自然会形成为大众所接受的评价标准。
    书法发展史中有“Mi.H尚韵、唐尚法、宋尚意”之说,另有尚碑尚帖之争。孰是孰非,孰优孰劣?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今天,我们应站在历史的高度,在总结历史的基础上为当代树立一个具有包容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的标准。
    和谐社会的标志不是没有矛盾,而是善于处理各种矛盾,融合各种矛盾。作为同时代的书法艺术标准,也应体现出此等气度。检点前段时期的书坛状况,或有派别之争、互相排斥甚至不共戴天之势;在不同的评价主体所把持的展览中,“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如发现与己意见相左者,甭说获奖,入展也属奢望。这种状况,应该及时得到调整。而在书法评价标准上,则应有“无间碑帖,兼容意法”的胸怀。事实上,包容的元素越多,作品的含金量越高,它为人们所接受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与之相应的评价标准也就越合理。

崔伟
 
荣宝斋出版社书法篆刻编辑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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