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2019-08-22 30 0 举报/投诉

广水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广水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出台的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画。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水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细则
  • 发布日期:2008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水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 17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 2006〕 5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7) 118号)档案精神,结合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广水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画的项目。第三条 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局负责后扶项目计画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第四条 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民众意愿、让移民民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第二章 后扶项目规划的範围和主要内容第五条 后扶项目规划範围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政府组织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的农村移民所在的村(组);(二)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村(组);(三)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组);(四)现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的村(组);(五)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区地段、孤岛等影响的人口所在村(组)。第六条 后扶项目的规划重点是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已有的专业规划的衔接以及让移民民众直接受益,将移民后扶项目规划中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直接列入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标明资金来源为后扶资金,避免重複建设,以利于节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 后扶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为五个方面:(一)基本口粮田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优先解决人畜饮水、交通设施、农村沼气、供电设备、社会事业等突出问题;(三)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四)生产开发。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最佳化库区和安置区农业结构,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提高库区和安置区生产水平;(五)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做到每户有 1人以上的劳动力接受劳务输出技能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第三章 后扶项目申报管理第八条 后扶项目申报的基本单位为村民委员会。项目的选定和申报要召开移民和村民代表大会,要得到大多数移民同意,儘量向移民集中居住地倾斜,确保移民直接受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申报后扶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表上必须有大多数移民和村民代表的签字。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作为选择规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在 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申报的项目要按类别和行业规定的标準编制投资概(预)算。第十一条 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託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项工程投资规模 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对涉及跨村或乡的项目、集中资源和财力可以提高综合效益的项目、与库区和安置区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亟待实施的项目,由市移民局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章 后扶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契约管理制。项目实施前,移民村必须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的契约。契约必须清楚阐明项目的实施内容、质量标準、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事项。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必须得到市移民局的批准才能实施。项目工程实施前由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移民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工程的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及主要工程量等方面。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省移民局批准的项目进行实 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报省移民局批准。第十七条 总投资 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第十八条 大型项目的设计费、监理费纳入工程概(预)算。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的原材料等符合市政府採购目录的,要纳入市政府採购。第二十条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单个投资 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市移民局按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单个项目后扶资金在 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单个项目后扶资金在 50万元(不含 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实施主体採用“邀请”招标和“询价”招标方式採购,招标时必须由 3家以上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账”。项目工程的实施批准后,可预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 50%作为该项目的启动资金,由市移民局直接下拨到项目工程所在乡镇移民资金专户;项目工程完工后,法人单位对项目全部费用(包括前期勘探、设计、监理、质检等费用)进行竣工决算,由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报告办理结算销号手续。如验收不合格,必须返工,待工程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许可权分级组织。单个投资 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移民局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随州市移民局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计画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存款利息纳入项目资金统一管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年终结余接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第二十九条 移民后扶项目年度计画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民众和社会监督。第三十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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