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

2018-06-01 24 0 举报/投诉

西华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全县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发办〔2014〕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周政办〔2015〕83号)档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全县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发办〔2014〕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周政办〔2015〕83号)档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集中处理、企业运营、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努力建成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开展病死畜禽安全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办发〔2014〕47号和豫政办〔2014〕187号及周政办〔2015〕83号档案要求,全县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它动物,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场户申报、安全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目标。三、工作重点(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企业主体、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1.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主体。养殖场、屠宰场、运输者和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人,应对其养殖、屠宰、运输、经营过程中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2.建立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体系。县政府对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及乡村两级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畜牧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做好饲养、屠宰、运输、经营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能範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二)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1.统筹规划,集中处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处理、严格条件、科学建设的要求,在大王庄乡建设一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相应的冷库,配备生物安全运输车。无害化处理技术先进,合理处理和利用废渣废物,杜绝废气、废液外排。无害化处理厂实行政府补贴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同时鼓励有能力的大型养殖企业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2.防保联动,安全收集。充分发挥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的职能作用,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生猪保险、畜禽出栏报检结合起来,对投保的养猪场户,畜牧和保险部门要协调做好病死猪的现场核查登记,分别做好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上报手续和理赔手续,协助做好病死猪的安全收集、装车。对于没有投保的养猪场户和其它养殖场户,畜牧部门除做好现场畜禽的核查登记,对于养猪户还要做好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的上报手续。3.分类管理,落实补贴。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落实申报、收集、处理三阶段的财政补贴资金。根据《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豫牧计〔2012〕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下达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通知精神,对少数具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条件,病死猪处理符合农业部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的大型养殖场,每处理一头病死猪,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80元,其余养猪场(小区)的病死猪纳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每头80元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可按1:1:2的比例用于饲养、收集、处理环节(即饲养20元、收集20元、处理40元),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达到100%。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大审核力度,严防虚报、谎报病死猪数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4.保处联动,同步推进。我县已有效建立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做到应保尽保,以保促处,以保促防,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积极探索牛、肉鸡、肉羊等其他动物的养殖保险和无害化处理办法,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推进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5.强化监督,全程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病死畜禽信息接报、登记、收集、处理、上报工作流程,健全监管制度,形成网路化管理,联防联控,全程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两名官方兽医长期驻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全程监管,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政府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年度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的责任。县政府及畜牧、国土、环保、财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二)强化主体责任。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主体的法律和责任意识,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三)加大财政投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社会公益性服务体系,县政府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成本、收集成本和处理成本等因素,对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要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畜禽标準化健康养殖等畜牧项目资金,在政策可调控範围内,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範围。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育肥猪保险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研究落实国家补贴範围外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收集与处理的补贴办法,对当地组织收集的病死畜禽全部入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完善监管措施。支持和引导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发挥“电子警察”的作用。鼓励民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抛弃、销售、屠宰、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并公开曝光。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取消一切政策性补助,3年内不得申报和安排任何项目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严格行政执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取证后及时做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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